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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连普法||关于通谋虚伪行为情形下担保责任的认定问题——担保物权专栏第八期
通谋虚伪行为的认定


通谋虚伪行为,即行为人与相对人通谋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意在以假意掩盖真意,例如为躲避债务而虚假让与财产;又如碍于情面的名为买卖实为赠予等等。通谋虚伪行为包含两个行为:一是伪装行为,即行为人和相对人通谋表示虚假意思的行为;二是隐藏行为,即被伪装行为所掩盖的,代表行为人和相对人真实意思的行为。本篇公众号以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情形为例进行解读。

案例分析

(一)案情介绍

2015年4月8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A公司需向B公司预付货款1980万元。2015年4月9日,刘某某与A公司签订《抵押合同》,约定刘某某作为抵押人,为了确保《购销合同》的履行,刘某某愿意以其名下房产为A公司提供抵押担保。2015年4月10日双方办理了抵押权登记。经法院查明,上述购销合同签订后,A公司与B公司并未实际履行该买卖合同约定的义务。2017年4月12日,B公司向刘某某出具情况说明,载明“B公司急需还银行贷款,为了避免在银行留下不良贷款记录,经和其他公司商议,决定下属A公司与B公司虚构一份购销合同,指定A公司以货款形式支付给B公司货款1980万元。由于银行抽贷,B公司未能及时还清A公司的借款。特商量以抵押物为此笔借款作为担保,并请求刘某某以其名下房产为A公司提供抵押担保。B公司与A公司的购销合同只是为了借款而做的虚假购销合同,双方并未发生真实的购销关系。刘某某对双方借款一事并不知情,只是认为给购销合同提供抵押担保。”

(二)法院认为

根据在案证据以及A公司的陈述和B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能够证实B公司与A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并未实际履行,B公司与A公司自始明知《购销合同》形式上为买卖合同,而实际为合作款项或资金拆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的规定,《购销合同》为B公司与A公司通谋虚伪行为,该合同应为无效,故从合同亦无效。

(三)评析

近年来,商事审判中出现了一些名为买卖实为借贷、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等“名实不符”的合同纠纷。在这类纠纷案件中,各方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不一样,争议较大。如何认定“名实不符”主合同及其从合同的效力,担保人应否承担担保责任,是当前急需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购销合同》未实际履行,且B公司与A公司自始明知《购销合同》形式上为买卖合同,而实际为合作款项或资金拆借,所以《购销合同》应属无效。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抵押合同》约定为了确保《购销合同》的履行,刘某某以自己名下房产为主债务提供抵押担保。从《抵押合同》的约定可以看出,抵押人刘某某担保的对象是买卖法律关系中的债务,《合同》表面显示的买卖法律关系无效,则其对应的担保法律关系即抵押法律关系也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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