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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连普法||债务人破产,具有最高额抵押的债权是否会变为普通债权?——担保物权专栏第七期

一、最高额抵押权概念


最高额抵押权系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抵押担保财产,与债权人订立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为担保将来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而提供抵押担保财产的契约,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二、破产财产偿还顺序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依据破产财产清偿顺序可知,普通破产债权作为破产财产清偿的最后一顺位,普通债权人的权益在破产案件中很难得到完全的保护,而在实践中,在债务人破产时,也经常会出现已经成立的抵押权被破产管理人不认可,并将债权人原本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归结为普通债权的情况,最高额抵押权作为抵押权的一种类型,其较之于一般抵押权而言,担保的是将来一定期间内的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虽然担保债权的最高额可以确定,但实际发生的债权额却具有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表明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并非债权确定期间内发生的某一具体特定债权,故对于最高额抵押权来讲,更易出现上述权益受损情形,本期案例将以法院判决支持最高额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为例进行解读。三、案例——S合作联社与F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一)案情2015年1月15日,S合作联社与F公司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由F公司为X公司从2015年1月15日到2021年1月14日期间在S合作联社处签订的借款合同等形成的债务提供最高限额为600万元的抵押担保,共以四块国有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16年11月25日,X公司与S合作联社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X公司向S合作联社借款750万元,月利率7.2‰,借款期限从2016年11月25日到2017年11月24日,该合同项下债权在上述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范围以内。同日,F公司向S合作联社出具保证书,为X公司在S合作联社处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S合作联社亦于同日向X公司发放了贷款750万元。至法院裁定受理F公司破产申请之日,F公司的管理人与S合作联社确认该笔债务本息合计7,570,200元。2017年F公司经济状况恶化,因资不抵债向法院申请破产,进入破产程序后,S合作联社向F公司的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审查认为,对F公司为X公司担保的750万元的债务本息及承担担保责任无异议,但该部分应作为普通债权受偿。S合作联社对该答复有异议,认为对该抵押享有优先受偿权,故诉至法院,请求予以确认。(二)法院认为针对F公司为X公司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S合作联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的问题,本院认为,S合作联社与F公司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2015年1月15日双方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F公司以其四处国有土地使用权为X公司向S合作联社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同时S合作社与F公司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可撤销的情形,又依据《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的规定,该抵押权已依法设立,S合作联社就F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在抵押担保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案件分析本案中,S合作联社的最高额抵押权因基于与F公司之间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与办理的抵押物相关登记而成立的,故S合作联社的抵押权满足法律规定的成立成效条件,应为有效的抵押权,即使F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但因为S合作联社所享有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属于《破产法》规定的准予撤销的情况,故S合作联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是如果在破产程序中出现依法律规定应予撤销的担保情形,则担保物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可能无法得到支持。四、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四百二十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第一百一十条 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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