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优秀律师事务所
大连市AAA级诚信律师事务所
大连民族大学、大连大学“教学实践基地”
锦连文库
知识产权专栏之商标案例评析——“五粮春”与“九粮春”商标侵权纠纷案
“五粮春”与“九粮春”商标侵权纠纷案

“五粮春”系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粮液股份公司”)出品,是五粮液系列酒中最优秀的品牌之一,有五粮液的姊妹酒之称。五粮液股份公司于1997年11月3日申请注册第1257697号“五粮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的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


(第1257697号商标图样)

“九粮春”系甘肃滨河食品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滨河公司”)出品的白酒品牌之一。滨河公司于2007年5月17日申请注册6054099号“滨河九粮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饮料)等商品。


(第6054099号商标图样)

2013年2月,五粮液股份公司起诉滨河公司“滨河九粮春”商标侵权。2014年1月,北京一中院判决“滨河九粮春”不侵害“五粮春”商标权。2016年5月,北京高院二审维持原判。2016年11月,五粮液股份公司申请再审。2017年11月,最高院开庭审理“滨河九粮春”商标侵权案。2019年5月,最高院对“滨河九粮春”酒商标侵权案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并予以改判。


本案焦点评析

滨河公司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的标识是“滨河九粮春”,其中“滨河九粮春”的“滨河”二字较小、“九粮春”三字较为突出。五粮液股份公司主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三个商标标识均为“五粮春”文字。被诉侵权标识主要识别部分“九粮春”与“五粮春”相比,仅一字之差,且区别为两个表示数字的文字,考虑到“五粮春”系列商标在酒类商品上的知名度,同时使用在酒类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者认为二者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此外,自2002年7月起,滨河公司就开始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九粮液”“九粮春”“九粮醇”“九粮王”等商标,与五粮液股份公司旗下的“五粮液”“五粮春”“五粮醇”“五粮王”系列商标形式相同;滨河公司还在白酒类商品上申请注册并使用了“滨河九粮液”“滨河九粮春”“滨河九粮王”“滨河九粮醇”“滨河九粮神”等商标,并且在产品瓶体及外包装上突出使用“九粮液”“九粮春”等商标字样,特别是“液”“春”等字的书写方式也与五粮液股份公司的产品较为近似,上述事实反映了滨河公司比较明显的借用他人商标商誉的主观意图。


综上,滨河公司生产、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构成对五粮液股份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小结

在本案中最高院考虑到“五粮春”商标的知名度以及被告滨河集团突出使用“九粮春”的具体使用方式与五粮液股份公司的五粮春产品较为相似,上述事实反映了滨河公司比较明显借用他人商标商誉的主观意图。因此,滨河公司生产、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构成对五粮液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因此,对一个商标的保护范围,不能仅仅考虑两个标志之间的差别,还要考虑被保护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以及被诉侵权行为的使用方式,是否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作为判断标准。



业务领域

地址:大连开发区9号办公区发展大厦13楼   邮编:116600
电话:0411-87935185   传真:0411-87630420 辽ICP备08003900 技术支持:信创致远
关注微信   了解锦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