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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专栏之商标案例评析——“拉菲庄园”商标争议案
“拉菲庄园”商标争议案

“LAFITE”,即“拉菲”是法国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以下简称拉菲酒庄)出品的红酒。“LAFITE”是葡萄酒领域的高端品牌,随着近些年红酒在中国市场上的热销,“LAFITE”也被越来越多的中国消费者所熟知。拉菲酒庄于1996年10月10日申请注册第112291 6号“LAFITE”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的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


(第1122916号商标图样)

南京金色希望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色希望公司)于2005年4月1日申请注册第4578349号“拉菲庄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酒(饮料)等商品。


(第4578349号商标图样)

2011年8月24日,拉菲酒庄以第4578349号“拉菲庄园”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和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向商标局提出了无效宣告申请。


案情简介

拉菲酒庄针对争议商标向商标局商评委(以下简称商评委会)提出商标无效宣告申请,商评委作出商评字[2013]第55856号《关于第4578349号“拉菲庄园”商标争议裁定书》,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金色希望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第55856号裁定。金色希望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难以认定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在中国大陆地区具有市场知名度,相关公众已经能够将引证商标与“拉菲”进行对应性识别。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长达十年之久,从维护已经形成和稳定的市场秩序考虑,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应予维持,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第55856号裁定。拉菲酒庄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本案,并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6)最高法行再34号再审判决,认为争议商标由中文“拉菲庄园”构成,其显著识别部分为“拉菲”,引证商标由外文文字“LAFITE”构成,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标识在字形、读音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但根据现有证据,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在中国大陆地区具有市场知名度,相关公众已经能够将引证商标与“拉菲”进行对应性识别形成稳固的联系,故构成近似商标,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及第55856号裁定。



焦点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中英文商标的近似性判断标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拉菲酒庄通过多年的商业经营活动,客观上在“拉菲”与“LAFITE”之间建立了稳固的联系,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此外,对于已经注册使用一段时间的商标,该商标是否已经通过使用建立较高市场声誉和形成自身的相关公众群体,并非由使用时间长久单一因素来决定,而是在客观上有无通过其使用行为使得相关公众能够将其与相关商标区分开来,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




小结

《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南京金色希望酒业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再审案》入选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并明确了中英文商标的近似性判断的裁判标准,判断中文商标与外文商标是否构成近似,不仅要考虑商标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还应考虑二者是否已经在相关公众之间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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