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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专栏之商标案例评析——乔丹商标侵权案
乔丹商标侵权案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向商标局申请撤销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乔丹公司)多个已注册的“乔丹”及其相关的商标,然而2014年商标局、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均驳回该申请。但该案经历再审后,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年(2016)最高法行再27号判决书中认定争议商标侵犯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在后续有关“乔丹”商标的再审案件中,如(2017)最高法行申4851号、(2018)最高法行再32号均认定争议商标侵犯迈克尔•乔丹的在先姓名权。


(第6020578号商标图样)


案情简介

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是由乔丹公司于2007年4月26日申请注册,2010年4月21日注册成功,核准的商品为第25类“服装; 游泳衣; 鞋; 爬山鞋; 帽; 袜; 皮带(服饰用); 舞衣; 婚纱; 睡眠用眼罩; 防滑鞋底”商品。2012年10月31日,迈克尔·乔丹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局于2014年4月14日做出维持该商标的裁定,认为“乔丹”与“迈克尔·乔丹”存在一定区别,在英美中“乔丹”也是常见姓氏,难以认定其损害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其他理由证据不足。迈克尔·乔丹遂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维持裁定,二审法院亦维持原判。迈克尔·乔丹遂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在(2018)最高法行再32号认定该商标损害了迈克尔·乔丹的在先姓名权,该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焦点评析

“乔丹”在我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悉,我国相关公众通常以“乔丹”指代“迈克尔·乔丹”,并且“乔丹”已经与迈克尔·乔丹之间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故迈克尔·乔丹就“乔丹”享有姓名权。在本案争议商标的申请日之前,迈克尔·乔丹在我国一直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知名范围已不仅仅局限于篮球运动领域,而是已成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公众人物。

乔丹公司明知迈克尔·乔丹在我国具有长期、广泛的知名度,仍然使用“乔丹”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标记有争议商标的商品与迈克尔·乔丹存在代言、许可等特定联系,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迈克尔·乔丹主张的在先姓名权




小结

《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第22至24批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裁判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商标申请注册行为态度鲜明,立场坚定,有利于维护权利人的人格尊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净化商标注册和使用环境。

同时,通过本案也对“擦边球”商标敲响了警钟。商标权利人应当意识到通过“擦边球”商标可能会获得前期发展的短暂利益,但最终仍可能因涉及侵权贬损企业商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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