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驳回复审中如何判断相同/近似商标?上一期商标驳回复审专题,主要介绍了商标驳回类型、主要理由以及绝对驳回理由的应对方法。本期专栏继续围绕商标相对驳回理由进一步就商标相同和近似的判断标准以及相对驳回理由的应对方法进行介绍。
商标相同的判断标准:(
一)文字商标相同文字商标相同,是指商标使用的语种相同,且文字构成、排列顺序完全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二)图形商标相同图形商标相同,是指商标图形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商标近似的判断标准:
(
一)文字商标近似1.
文字仅字体或设计、注音、排列顺序不同;2.
文字由字、词重叠而成;3.
仅个别文字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4.
文字读音相同或者近似,且字形或者整体外观近似;5.
文字构成、读音不同,但商标字形近似;6.
文字构成、读音不同,但含义相同或近似;7.
商标仅由他人在先商标及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型号组成;8.
商标仅由他人在先商标及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组成;9.
商标仅由他人在先商标及某些表示商品生产、销售或使用场所的文字组成;10.
商标仅由他人在先商标及起修饰作用的形容词或者副词以及其他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的文字组成,所表述的含义基本相同;11.
两商标或者其中之一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部分构成,其中显著部分近似;12.
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文字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13.
商标包含汉字及其对应拼音,与含单独相同拼音的商标。(
二)图形商标的近似1.
商标图形的构图和整体外观近似;2.
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图形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因此,在进行相对理由的驳回复审时,可以考虑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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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本身不相同或者不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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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不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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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商标已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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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引证商标已连续三年未使用,可以通过撤三途径撤销引证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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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近似程度不高,可以通过与引证商标权利人达成共存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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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与所使用在的商品或服务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