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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标驳回?
前几期专栏主要介绍了企业如何进行国内外的商标申请,本期专栏围绕商标驳回这一主题,就企业如何应对商标驳回以及如何进行驳回复审进行介绍。
1、全部驳回:对申请商标在所有指定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的申请进行驳回。
2、部分驳回:对申请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的申请进行驳回。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初步审定或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绝对理由驳回——违反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
1、同国内外国家、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国际组织、官方标志、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
2、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3、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4、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5、缺乏显著性特征的
相对理由驳回——违反商标法第30条、第31条
1、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与他人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2、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与他人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对于以绝对理由驳回的商标:
如果是以《商标法》第10条为由进行驳回的,申请人一般很难通过驳回复审进行克服;
如果是以《商标法》第11条为由进行驳回的,申请人可以综合考虑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判断目前申请商标的是否足以使其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以及使用的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和知名程度等,判断申请商标是否已经经过使用取得显著性特征。
以“闪送“商标为例,商标局因为该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服务上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特点,不具有商标识别作用因此驳回了”闪送“商标在第39类”运输、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等指定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但是经过申请人的广泛使用使得”闪送“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了一定知名度,从而通过使用获得了商标的显著性特征,进而可以作为商标予以注册。
同样通过使用获得商标显著性特征的商标还有“两面针”、“三只松鼠”、“酸酸乳”、“六个核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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