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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一)
一、消费税的基本概况
1、消费税概念
消费税是以消费品的流转额作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
2、消费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消费税。
(1)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自产销售:在生产环节纳税
自产自用:纳税人自产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纳税人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在移送使用环节纳税。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在向受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受托方为个体经营者除外,受托方是代收代缴义务人,不是纳税人)。
(3)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凡从境外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进口或代理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或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4)零售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的单位和个人
凡从事金银首饰、钻石及其饰品生产经营业务的,以零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生产、进口和批发上述消费品的,不征收消费税)。
(5)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只有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从价税11%,从量税0.005元/支)。
(6)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
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为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纳税人。
二、消费税的税目
1、烟
(1)卷烟
(2)雪茄烟
(3)烟丝
2、酒
(1)白酒
(2)黄酒
(3)啤酒
(4)其他酒
3、高档化妆品
(1)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
(2)高档护肤类化妆品
(3)成套化妆品
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金、银、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
(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5、鞭炮、焰火
6、成品油
(1)汽油
(2)柴油
(3)石脑油
(4)溶剂油
(5)航空煤油
(6)润滑油
(7)燃料油
7、摩托车
气缸容量≥250毫升的摩托车
8、小汽车
(1)乘用车
(2)中轻型商用客车
(3)超豪华小汽车
9、高尔夫球及球具
10、高档手表
11、游艇
12、木制一次性筷子
13、实木地板
14、电池
15、涂料
三、消费税的税率
1、税率形式
(1)比例税率:自2016年10月1日起,高档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超豪华小汽车,再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的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消费税税率为10%。
(2)定额税率:啤酒、黄酒、成品油
2、最高税率运用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3、适用税率的特殊规定
(1)进口卷烟消费税
每标准条进口卷烟价格A=(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
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消费税=进口卷烟消费税祖成计税价格×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消费税定额
(2)非标准条包装卷烟应当折算成标准条包装卷烟的数量,以其实际销售收入计算确定其折算成标准条包装后的实际销售价格,并确定适用的比例税率。
(3)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复合税
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为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四、消费税的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于2019年12月3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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