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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专栏之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商标(二)

企业如何选择一个好的商标?

市场未动,商标先行。在现今的市场环境下,企业之间的竞争已经逐渐从产品之战提前到商标之战。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度全国商标申请量783.7万件,商标注册量640.6万件,截至201912月底,全国有效注册商标量2521.9万件[1]。企业想要注册一件既符合自身发展理念又能够顺利获准注册的商标的难度正在日益加大。本期主要介绍企业如何选择申请商标、申请商标应当符合什么要求以及选择商标时应当注意的重要事项。

首先,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范围非常广泛。根据《商标法》第八条规定,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只要能起到识别和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只要标志具有显著特征,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作用,并且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以及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范围,都可以申请商标进行保护。如企业字号、logo、产品特有名称、App名称、商店名称等等,这些可以起到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均可以注册为商标进行保护。

原则上,申请商标应当与申请人实际使用的标志完全一致。如果申请人已有实际使用标志的,应当以实际使用标志进行注册。如果申请人在注册商标后,需要改变注册商标标志的,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九条规定应当就修改后的商标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如果申请人尚无实际使用的商标,那么在选择申请商标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以防申请商标被商标局驳回:

1  是否具有显著特征

2  是否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

3  是否具有不良影响

4  所使用的字体是否有授权、是否有著作权侵权风险

5  是否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6  是否含有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

7  是否与他人在先申请或者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8  是否与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9  是否与他人在先使用的字号、姓名权、肖像权等合法在先权益冲突

法律依据

《商标法》

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第二十四条 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第三十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一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四十九条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参考文献:

[1] 20191-12月知识产权主要统计数据(知识产权统计简报2019年第28期总第28期), http://www.cnipa.gov.cn/docs/20200203123754249256.pdf2020611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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