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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律师继续教育体系的必要性和几点构想

律师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党和国家的正确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关心与支持下,律师事业得到迅速发展。目前,我国律师事务所已经发展到1.69万多家,律师队伍发展到19.4万多人。律师队伍已成为法律职业中一支规模较大、素质较高、富有朝气、充满活力的力量。在律师数量不断提高的同时,我们也更应保持清醒的头脑,正视新形势下律师队伍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这其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律师整个素质的亟待提高,而我国律师继续教育体系的不甚成熟,已严重制约了我国律师整体素质无法达到理想水平。

一、完善律师继续教育体系的必要性

1、我国法学教育专业与职业相分离、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的现状,加大了对律师进行继续教育的责任。

自改革开放后,全国各大高校基本上都建立了法学院系,也基本形成了我国特色的法学教育体系。但法学教育还不能很好地适应培养学生进入律师行业的要求,律师教育还没有成为法学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法律专业与职业相分离、理论与实践脱节等问题,严重困扰着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这一点在学生通过统一司法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之后表现尤为明显。同时,由于律师事业本身有它自身的规律和特殊的要求,需要针对律师职业特点进行专业化的教育,这显然是普通的法学教育不能够完全替代的,需要通过长期的律师继续教育体系的完善才能得已解决。

2传统的“门徒+师傅”或“自学成长”的律师成长模式已不能适应我国律师业的发展。

长期以来,我国律师职业的专业化教育体系始终未能完全形成,律师的成长基本靠师傅带徒弟或自学成才,由于受指导律师、执业的律师事务所等诸多因素影响,在执业习惯的养成、经验的积累等方面均需经历一年或者两年的“见习期”,这种状况显然不能适应我国律师业的发展,而唯有进一步完善全方位、多层次、高效率、现代化的律师继续教育体系,才能更快的缩短律师成才期限,更好的增强律师执业水平和能力。

3、法律服务市场需求的多样性,对律师执业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市场经济法治化的进程中,市场主体对专业法律服务的需求日益广泛和多样性,因此,律师的作用不仅是不可缺少的,而且是不可替代的。但大多为普通的“万金油”律师,高端人才、专业性人才奇缺,导致我国法律服务市场发展极不平衡,难以满足我国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的需求。究其原因,这种局面的出现与目前法律服务市场需求的特点和律师自身执业能力和状况具有直接关系。

二、完善律师培训继续教育体系的几点构想

(一)各级司法机关要确立律师继续教育体系的财政支持系统,设立律师培养专项经费,确保必要的经费投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加大律师行业发展的政策扶持和保障力度上提出“完善律师工作经费保障政策。……。加大律师培训投入,将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律师培训工作所必需的经费纳入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依托司法行政系统现有教育资源建立律师培训基地,将律师继续教育工作纳入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体系”。根据该意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将律师培训必需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可以通过设立律师培训专项经费、聘请稳定的师资队伍、设立固定的律师培训基地等,支持实施律师人才培养工程,通过提供专项资金、帮助符合条件的律师获得助学金和无息助学贷款等方式,支持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重点支持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反倾销、反垄断、知识产权、金融、证券等高端业务的培训工作,努力培养造就一批既懂法律又懂外语和经济、熟悉国际商业规则、具有较高国际交往和业务协作的复合型律师人才。

(二)充分发挥律师协会培训作用,推动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自律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明确“律师协会履行下列职责:(三)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即由律师协会组织律师业务培训的制度,从而不仅使该项制度法律化,而且提高了要求,加强了行业协会的监督,使业务更加落实到实处。作为律师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律师协会应当把采取多种措施确立和完善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制度、提高律师队伍整体素质作为一项中心工作来抓。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从律师协会行政人员指令性确定培训课程到律师按照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自主制订培训规划,从集中时间的统一培训到多元化培训方式的探索,从单纯培训全员律师到有针对性地培养高、精、尖律师人才,从单一的国内院校培训到多渠道的国外知名学府深造,从而真正实现从自发到自觉、不断在实践中完善和提高的过程,并逐步形成了一整套既符合律师工作实际又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培训制度。
  (三)改进律师岗前教育和继续教育的内容和方法,各部门齐抓共管,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律师的继续教育体系,提高培训水平。

根据全国律协关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在一年实习期内必须参加集中培训”的规定,各地律协在律师岗前教育上积极探索,勇于实践,不断创新,以求充分发挥律师协会的培训职责,但岗前培训期限短,培训内容单一等问题,已越来越不能满足律师执业的需求。针对这一情况,如何改进律师岗前教育模式和加强律师继续教育课程的开发,拓宽培训模式,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同时,作为律师继续教育第一责任人的各律师事务所律师内部培训机制建立和健全,既是律师事务所长足发展的必需,也是增强律师凝聚力和向心力,争创“百年大所”的“秘密”武器。只有各个部门的齐抓共管,才能建立起完备的律师继续教育体系。

2011年是贯彻国家 “十二五”发展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六五”普法规划实施的第一年,这为律师业的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只有立足当前,围绕“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律师继续教育体系,才能不断提高律师综合素质、抗拒风险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满足全社会对律师法律服务的有效需求。

批注:本文作者系辽宁锦连律师事务所唐鹏林律师,此文获得2011年“三省一区”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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