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优秀律师事务所
大连市AAA级诚信律师事务所 大连民族大学、大连大学“教学实践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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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为保护当事人个人信息隐去真实姓名)系荷兰某公司CEO,为采购实验仪器向中国境内邮寄工业大麻(荷兰合法)作为选择仪器的样品使用,后该包裹被海关查获。经大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疑似毒品检出大麻二酚成分。2016年3月,大连市海关以P.L 涉嫌走私毒品罪向大连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6年8月17日,P.L正式委托我所黄秋玮律师作为其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服务。黄秋玮律师查阅大量资料并与刑法学专业人员多次探讨,从P.L邮寄物成分认定、鉴定结论等方面向大连市检察院提出律师建议,并且结合国际社会对大麻、工业大麻的认定、中国目前对工业大麻种植、CBD提炼技术研究等方面因素及P.L所在国的实际情况等方面提出律师意见。最终,经公安部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涉样品中不含有四氢大麻酚(大麻中的致幻成分),大连市检察院对P.L做出不起诉决定。
委托人P.L对我所黄秋玮律师的认真的执业态度、专业的执业素养给予高度肯定,并亲自致函表达谢意。这是对辽宁锦连律师事务所专业团队在处理涉外案件中的认可。
辽宁锦连律师事务所全体律师,将一如既往的为委托人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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